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青岛**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青岛**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新泰市汶南镇XX村洗煤厂的铲车一台、拖拉机一台、型煤生产机一台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李*自愿以自有的新房权证新泰市字第XXXXXX号房产为本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被申请人青岛**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新泰市汶南镇XX村洗煤厂的铲车一台、拖拉机一台、型煤生产机一台予以查封、扣押,保全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

二、对李*的新房权证新泰市字第XXXXX号房产予以查封。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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