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被申请执行人:孙**,女,住肥城市。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肥城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3)肥民初字第111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23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撤回了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执行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肥城市人民法院(2013)肥民初字第11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执行费1000元由申请执行人孙**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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