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义务,裁定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宁阳县人民法院(2015)宁*初字第179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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