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生诉被告昌乐鑫源碳化硅**限公司、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8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潍坊鑫**限公司自愿为原告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8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