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梁诉被告王*、郄林、付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