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毕**、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毕**、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寿光市人民法院(2015)寿民初字第278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执行人胡*、毕**所承包的位于田柳镇供电所南寿光**有限公司在寿光**厂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及公司变压器一台、电炉一台、清沙机两台、壳模壳芯机两台。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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