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曹**与安丘市**有限公司、安丘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与被告安丘市**有限公司、安丘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账户存款,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告安丘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光泉在兴业银**潍坊分行的银行账户存款1700000元(详见本院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若该账户存款余额不足,只准存入,不准支出,直至本院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指定的冻结数额满为止;

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逾期,冻结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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