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与被执行人崔**、李**、山东峡山**有限公司、潍坊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我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执行财产,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2015)潍城于民初字第2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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