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申请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67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田**与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兰福海与高**、刘**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崔**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梁**与张**、梁*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东营骏**有限公司与宋**、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夏**与王*、郄林、付坤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朱**、唐**与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周**与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唐**与崔**、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李**与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