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兰福海与高**、刘**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兰**与被告高**、刘**、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不明确,应视为无明确被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和受理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兰**对被告高**、刘**、赵**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