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银行查询存款,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产登记等,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房屋,该房产暂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去向,案经会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黄执字第423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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