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葛*与被告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需等待刑事案件处理结果。依照《最*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葛*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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