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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