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冯**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冯**诉称,被告因开公司资金紧张,于2013年2月28日向原告借款40000元,约定年底还清,并为原告出具借条。借款到期后,被告不守信用,拒不偿还原告借款,虽经原告多次索要,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拒付至今。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应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原告不能提交被告刘**的确切地址及其下落不明的证据,原告的起诉,本院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冯**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