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东营骏**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宋**、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东**裁委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2015)东仲字第381号裁决书。为便于案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东**裁委(2015)东仲字第381号裁决书由广饶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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