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崔**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崔**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河民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5日向被执行人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轮候扣留被执行人李**工资奖金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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