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闫东与张**、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与被告张*、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闫*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闫*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本案未尽事宜继续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