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与被告张*、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闫*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闫*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本案未尽事宜继续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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