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范**与宁**石料厂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做出的(2014)历商初字第14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范*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现已查封宁*石料厂所有的采石设备一宗(详见查封清单)但无法处置,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上述情形,本院认为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可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终结申请执行人范*与被执行人宁阳凯运石料厂、尚道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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