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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与黄**、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饶*与被告黄*、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饶*诉称,2011年1月6日,被告黄*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万元。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1万元及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黄*未作答辩。

被告曾志*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黄*、曾*系夫妻关系。2011年1月6日,被告黄*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万元,并出具了一份“今借到饶志辉人民币壹万元整”的借条。被告借款后,一直未向原告归还欠款,经原告多次催问,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拖欠。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黄*、曾*归还借款1万元及利息。

上述事实,有被告黄*向原告饶*出具的借条一份及庭审笔录等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黄*出具借条向原告饶志辉借款1万元,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应当向原告归还借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对借款没有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原告起诉之后,应视为向被告催告,原告要求被告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逾期利息。被告黄*向原告借款1万元,是在其与被告曾*婚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被告黄*、曾*共同偿还原告的借款及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黄*、曾*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饶*借款1万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从2015年9月15日开始计算,按年利率6%利率计算至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受理费25元,由被告黄*、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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