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诉被告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进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为1350元,由原告邓*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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