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遂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45000元及其利息、受理费462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未执行到位标的为45000元及其利息、受理费46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遂川县人民法院(2015)遂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