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诉被告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准备和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26元,减半收取66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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