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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与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曾*与被执行人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邝*未履行本院(2015)井民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曾*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其有一套位于井冈山市茨坪镇兰花坪路28号云海观澜B区2栋507室(房产证号24726-2)房产,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曾*也未提供被执行人邝*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委托吉安*法鉴定所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进行评估。后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进行拍卖。本案执行标的17112.5元,全部未执行到位。现本案正处于拍卖过程中,因本案执行期限过长,经申请人曾*同意,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对井冈山市人民法院(2015)井民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查明本案具备恢复执行的条件,本院将依职权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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