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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小*与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章*与被告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被告丁*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章*诉称,2011年12月1日,被告以做生意需要钱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双方口*3个月还清,逾期后被告分文未还。现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0,000元。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被告出具的借条原件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刘*借款20,000元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丁*辩称,借款属实,但被告现在没有还款能力,每月最多还款500元。

被告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2011年12月1日,被告丁*向原告章小平借款20,000元,被告出具了一张借条,借条未载明借款期限及利率。借款后被告一直未还款。

对原告出示的证据,本院审核后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丁*向原告章小平借款20,000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凭,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应当及时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丁*归还原告章*借款20,000元,该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被告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民法院。

自本判决内容生效之日起,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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