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以被告借款人民币125000元未还为由起诉来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提交的借条约定的还款期限为2016年12月31日,现在尚未到期,本案不具备起诉条件。因此,依照法律规定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2820元,退回原告张*。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