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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以被告借款人民币125000元未还为由起诉来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提交的借条约定的还款期限为2016年12月31日,现在尚未到期,本案不具备起诉条件。因此,依照法律规定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2820元,退回原告张*。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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