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白**与山东华**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白金申申请执行山东华*有限公司、杭*、杭*、郭*、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金融、房管、国土、车管、工商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为本金200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该恢复执行的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平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平民初字第7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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