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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