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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受理原告李**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李**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20元,减半收取201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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