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崔**与商*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茌**民法院作出(2015)茌民一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并交付执行。执行标的为2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茌平县人民法院的(2015)茌民一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