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存款予以保全,并已经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告郑**所有的存款50000元(账号:62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91)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