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贾*与刘*、聊城鼎**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5)莘民一初字第1088号贾*与刘*、聊城鼎**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自2015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应当履行款项20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刘*、聊城鼎**限公司在银行均无存款,在车管、房管、工商部门亦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在申请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已告知申请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莘县人民法院(2015)莘执字第139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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