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严**与被告许**、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另行起诉为由,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严**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严庆义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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