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宋*青诉被告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我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依法解除被告刘**名下银行38万元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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