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与徐*借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朱*与被告徐*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杭桐商初字第17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徐*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朱*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85360元、案件受理费967元、执行费1180元。

本院认为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朱*与被执行人徐*自行和解达成协议,并已履行首期案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967元和执行费1180元。现申请执行人朱*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101号案终结执行。

如果被执行人徐*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朱国庆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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