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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与金**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弼诉被告金*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苏*弼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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