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白*借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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