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顾*与王*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王*下落不明,本案执行标的浙B号车辆暂未查找到,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也提供了该车辆的所在位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甬余执民初字第184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本案执行标的浙B号车辆时,可依法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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