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白二虎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白某某借用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