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白某某借用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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