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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限公司与宁波**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限公司借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宁*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150元,合计175元,由原告宁*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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