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洪*与被执行人梅*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梅*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洪*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梅*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甬*执民字第748号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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