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昆山*太轻型**公司与吴**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太轻型*公司诉被告吴*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太轻型*公司于2015年9月24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起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昆*太轻型*公司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昆*太轻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75元,减半收取3837.5元,由原告昆*太轻型*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