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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千**有限公司与临安三地航家**限公司、滕*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杭州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野公司)诉被告临安三地航家*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地航家公司)、滕*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千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三地航家公司、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判。

原告诉称

原告千野公司起诉称:2013年8月20日,原、被告签订《贵重物品借用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用9米载重氦气球一套、11米遥控飞艇一套、5米*8米充气帐篷支架及相关配件;借用期限为2013年8月21日到2013年9月20日;期间被告负责所借物品的安全性、完整性;如借用物品遗失、损坏,一切损失由被告承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出借上述物品。合同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归还出借物,但被告拒绝归还。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三地航家公司、滕*立即返还原告一套9.5米载重氦气球,一套10米长遥控飞艇,一套5米*8米充气帐篷充气支架及相关配件(货物价值78500元);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原告千*司在庭审中补充陈述:1、2013年12月16日,临安三地户外运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地公司)名称变更为三地航家公司;2、借用期限届满后,三地公司没有要求续借。

诉讼过程中,原告千野公司撤回对被告滕*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

原告千*司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1、《贵重物品借用合同》1份,用以证明千*司、三地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三地公司向千*司借用氦气球、遥控飞艇、充气帐篷充气支架等物品,借用期限为2013年8月21日到2013年9月20日的事实。

2、货物签收单1份,用以证明三地公司借用物品为5米*8米充气帐篷支架、10米遥控飞艇配全套飞艇,包括安装维修工具,9.5米气球,配好网绳和相应的系留绳缆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三地航家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原告千*司提供的证据1、2,被告三地航家公司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2,符合证据的构成要件,且与本案有关,本院依法予以认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

1、2013年8月20日,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贵重物品借用合同》。该合同约定:乙方同意将一套9米载重氦气球、一套11米长遥控飞艇、一套5米*8米充气帐篷支架借给甲方使用;借用期限为2013年8月21日到2013年9月20日,期满时甲方如需继续使用,则应在借用期满前三日内向乙方提交书面申请,经乙方同意后方可续借,并重新签订借用协议书;借用期满后,若乙方不同意延长借用(期),甲方应无条件将所借物品归还乙方。

2、三地公司向千*司借用物品如下:5米*8米充气帐篷支架(包括充气阀、修补工具和胶水)、10米遥控飞艇(包括吊舱、电池二组、充电器二个、机油二瓶;10通道遥控器、电池二组;黄色气囊一套;尾翼一套;电动加油泵、电池一组;电钻式启动器、逆变器、电池一组;配好工具安装维修工具箱一只)、9.5米载重氦气球(包括网绳和相应的系留绳)。

3、借用期限届满后,三地航家公司至今未返还千*司借用物品。

4、2013年12月16日,三地公司依法变更名称为三地航家公司。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三地公司与千*司签订的《贵重物品借用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千*司已按合同约定向三地公司交付借用物,该借用合同成立且有效。

借用期限届满后,借用人应当返还借用物。三*司未及时返还借用物,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三*司变更企业名称为三地航家公司,三*司的债权、债务由三地航家公司享有和承担。故千*司要求三地航家公司返还9.5米载重氦气球一套,10米长遥控飞艇一套,5米*8米充气帐篷充气支架一套及相关配件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三地航家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五条,《最*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临安三地航家*限公司返还原告杭州千*有限公司9.5米载重氦气球(包括网绳和相应的系留绳)、10米遥控飞艇(包括全套飞艇配件和安装维修工具)、5米*8米充气帐篷支架(包括充气泵和修补工具和胶水)各一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1763元,由被告临安三地航家*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民法院,帐号:1268]。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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