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韩*与李**借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韩*与李*借用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4日作出的(2013)相民二初字第003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被告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韩*损失3万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举报的财产线索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通过银行、房管局、车管所调查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3)相民二初字第003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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