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张*与刘*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调查措施之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五河县人民法院(2012)五民二初字第001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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