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杜*与被告朱*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杜*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杜*申请撤诉,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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