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栗*诉被告中国工商**凤城支行、辽宁瑞**限公司及第三人栗**、迟*、佟*、陈**拍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栗*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40元,由原告栗*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辽宁**限公司与王*拍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孙**与北京建**限公司、中国**总行等拍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与辽宁**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杨**与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区农村信用合作联**信用社(以下简称沙河信用社)、沈阳市苏家屯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联社)拍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高**与宽甸**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拍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高**与松**卖行、宁江区**员会办公室拍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财**林省分公司与韩**、吉林省**责任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大**商贸部、刘**与辽宁**限公司、中国建**限公司大连青泥洼桥支行拍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大**潮商贸部、刘**与辽宁**限公司、中国建**限公司大连青泥洼桥支行拍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大连公诚商贸部、刘**与辽宁**限公司、中国建**限公司大连青泥洼桥支行拍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