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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栗*诉被告中国工商**凤城支行、辽宁瑞**限公司及第三人栗**、迟*、佟*、陈**拍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栗*诉被告中国工商**凤城支行、辽宁瑞**限公司及第三人栗**、迟*、佟*、陈**拍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栗*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40元,由原告栗*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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