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a因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3)长民二(商)初字第33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住所地为q,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拍卖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证据材料表明,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