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江苏**限公司与被告岩**限公司、江苏高**团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东南拍**产管理有限公司、江苏高**团有限公司、第三人福中**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限公司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岩**限公司、江苏高**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800元,减半收取58900元,由江苏**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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