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德**限公司诉被告澧县**责任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德**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常德**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常德**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澧县**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常**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原告常德市**务中心与被告常**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关于陈**与常德**有限公司、常德新**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衡南**源局与衡阳隆**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衡南**源局与衡阳清**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衡南**源局与衡阳**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佛山市政府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与邓**拍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邱**与广东**限公司,佛山市**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深圳**有限公司与平安**任公司、深圳市**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广东**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门市**管理办公室与梁**、江门市**权交易中心、广东**限公司、梁**拍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