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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常德**限公司诉被告澧县**责任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德**限公司诉被告澧县**责任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德**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常德**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常德**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澧县**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常**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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