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德市**务中心与被告常**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自动履行相应债务为由,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常德市**务中心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常德市**务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诉讼保全费240元,共计390元,由原告常**服务中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