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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常德市**务中心与被告常**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德市**务中心与被告常**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自动履行相应债务为由,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常德市**务中心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常德市**务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诉讼保全费240元,共计390元,由原告常**服务中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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